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771号


被告人丁某甲(绰号“丁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50325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暂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路**号**座**号(户籍地:广西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同年9月6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在自己住处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北**路**号**时代**座***号房,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净重为0.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出售给苏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在丁承某甲的住房内另查获净重为3.3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0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冷君

2019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一册,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