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二部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04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合肥市**路**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丁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卖家 “Mandy top批发零售”(微信名),欲从美国购买一盎司大麻叶,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计支付人民币3000元。为了逃避海关监管,丁某甲预留了虚假收货姓名和住所附近小区作为收件地址。随后,“Mandy top批发零售”使用该收件信息把上述毒品大麻叶从美国邮寄进国内,包裹单号为******。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丁某甲与快递员约定在合肥市蜀山区石台路华林家园收取包裹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经称重,查获的大麻叶疑似物净重32.924克。
经检测,上述大麻叶疑似物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称重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4.提取称重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以寄递方式走私大麻叶32.92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文静
2019年12月17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 案卷贰册、补充材料壹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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