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诉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村**社**号,租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小区**号楼**。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丁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宁A876**红色豪沃四桥自卸车行驶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添漫梁村折油坊社被害人周某某住宅附近时,不慎将被害人周某某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甲给其叔叔丁某乙打电话,丁某乙到达现场后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丁某甲带回公安机关。案发后,丁某甲的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驾车过失将一人碾压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及家属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沃 冬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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