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甲,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52********,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甲曾因非法行医,于2013年1月31日被东台市卫生局罚款一千五百元。因非法行医,于2018年4月7日被东台市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罚款三千元。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和2018年4月,被告人丁某甲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被告人丁某甲在仍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再次在其东台市**镇**村**组**号的家中非法行医。2018 年8 月30 日,被告人丁某甲在为患者顾某某进行输液诊疗时被东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2019 年1 月3 日,被告人丁某甲在为患者丁某乙进行输液诊疗时,被东台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婷婷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51955478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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