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269号
被告人丁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办事处**村**组**号,现住汉中市汉台区**镇**家属楼**单元**楼**室。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1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涉嫌盗窃罪,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窜至汉中市汉台区*镇**村卫生室,趁室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放在卫生室里间床上的黑色女士挎包内的5615元现金盗走。后丁某将盗窃来的5615元现金交由其丈夫郝某使用,其所盗窃的5615元现金被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56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丁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代检察员:夏丽
2015年12月23日
此 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丁某现在家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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