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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碧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丁某碧,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街道**庄**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因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释放,2020年1月3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碧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碧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16日期间,被告人丁某碧盗窃曲靖市沾益区金龙街道轩家社区姚某某、张某全、张某甲、张某乙、田某某、付某甲、付某乙、丁某某家耕地内的魔芋,共计445.8千克。经曲靖市沾益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共计价值24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姚某某、付某乙、丁某某、付某甲、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丁某碧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意见书、委托书及通知书;5.现场辨认笔录与照片、赔偿及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碧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被告人丁某碧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单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冬花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碧电话号码1582510****;

_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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