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丁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村**组**号。因犯诈骗罪,2019年6月23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剑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丁某受张某某雇佣到剑阁县**乡**村**组帮助梁某某修建**加油站。在帮梁某某修建加油站的过程中,丁某声称能帮梁某某购买便宜的加油站设备,于是,梁某某委托丁某购买包括加油机在内的相关加油站设备。前期,梁某某分二次给丁某指定的账户打款43000元,丁某给梁某某购买了燃油潜油泵带控、油气回收双泵等设备。2017年9月9日梁某某在剑阁县**镇德邦物流公司提取了前期的设备,打电话催促丁某购买加油机,丁某要求梁某某将34200元打入其指定账户,同日,梁某某向丁某指定账户转款34200元。打款后,梁某某多次催促丁某购买加油机,丁某先是以到时收货等理由推诿,后直接屏蔽、删除梁某某的手机、微信,消失。2019年12月4日丁某向梁某某返还赃款3.42万元,梁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丁某的诈骗行为。
2019年6月22日丁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丁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五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梁安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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