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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丁某,男,19**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碧江区***路**号*栋2单元10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贩卖毒品案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20时许,吸毒人员刘某等人筹钱后向彭某某(已获刑)购买毒品。彭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丁某,丁某告知彭某某一个毒品冰毒零包要人民币450元,彭某某向刘某等人收取550元钱后将其中45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丁某。丁某收钱后,又向微信名为“会飞的鱼”的人(另案处理)联系,以280元购买一个零包冰毒,丁某从中获利170元。微信名为“会飞的鱼”的人将冰毒零包存放于铜仁市碧江区金滩南长城酒店旁边巷子一居民楼梯口二楼的线槽内,并以微信照片方式发给丁某,丁某又转发给彭某某,让彭某某自己去拿,彭某某拿到冰毒零包后,与刘某、龙某某、黄某等人在铜仁市锦江宾馆2715房间吸食。2020年4月5日,被告人丁某被网上追逃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员信息表、抓获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刘某、龙某某、黄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丁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被告人丁某、证人彭某某、刘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明知是毒品而将毒品非法销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志伟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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