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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树军贩卖毒品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Z190号 

被告人丁树军,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77********,蒙古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路**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以被告人丁树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侦查终结,2020年7月24日向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1日转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下午13时许,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民警办案中发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村丁树军涉嫌贩卖毒品,随后将其传唤至和林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并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丁树军身上有六个白色纸包,纸包内均有疑似毒品褐色粉末,净重0.16克。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确定疑似毒品褐色粉末内含有海洛因成分。经审查发现:

1. 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丁树军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百什户村北209国道边,以4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

2. 2020年4月15日9时许,被告人丁树军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百什户村北209国道边,以45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

3. 2020年4月15日7时许,被告人丁树军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贾家营村西口,以3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丁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

4. 2020年4月15日中午,被告人丁树军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贾家营村西口,以2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冀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

5. 2020年4月15日中午,被告人丁树军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风情园门口,以2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冀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树军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0.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荣

检察官助理:鲁存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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