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19〕1000号
被告人丁树卫,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组**号,于2019年8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临时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派出所集体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栋**室,于2019年9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庄组**号,于2019年9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花园**幢**室。于2019年8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临时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幢**室,无固定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峰,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村**队**号。于2019年8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楼**镇**路**号,现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幢**单元**室。于2019年8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村**队**号。于2019年8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树卫、王某甲、王某乙、姜某某、胡某甲、王某丙、潘峰、潘某甲、马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丁树卫、朱某甲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租赁合肥市庐阳区**路**广场**座**室作为经营场所,在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成立“合肥**”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公司招募被告人胡某甲、徐某甲、胡某乙、王某丙等人为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先后招募陆某甲、王某乙为风控,负责对客户资质、还款能力进行审核;招募姜某某、王某甲为财务人员,负责向客户转账放款、统计还款情况以及电话催收;招募被告人潘峰、潘某甲、马成、张某甲等人为贷后人员,负责对逾期客户上门催收。
2017年7月21日,丁树卫又注册成立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王某甲和王某乙为注册股东,以王某乙为法定代表人,继续开展非法放贷业务,并将公司的经营场所搬迁至合肥市庐阳区**路**广场**座**室。为多骗取平台费等费用,**公司与**公司实行“一批两放”,即将一笔贷款分别以**和合肥**两个公司的名义分成两笔向被害人放款。
合肥**、**公司成立后,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借款人急需用款的心理,通过虚假宣传招揽或同行“甩单”的方式,发展被害人到公司借款,采取扣除平台费、保证金、头期本息等费用后让被害人签订双倍借款协议、收条,制造虚假给付凭证,在被害人存在还款压力时通过转单平账、上门催收等方式,让被害人陷入“套路贷”骗局,实施诈骗犯罪。被害人逾期后,公司安排催收人员通过给客户本人及亲友拨打电话、持双倍借条至客户住处恐吓、纠缠、喷油漆、堵锁眼等方式给客户及其家人施加压力,迫使借款人还款以及肆意收取高额逾期费用,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丁树卫为首要分子,以胡某甲、王某丙、王某乙、王某甲、姜某某、潘峰、潘某甲、马成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罪事实
1.2017年4月17日,被害人武某某至**公司借款,业务员胡某甲接待。经风控审核后,**公司放款7000元,要求武某某签订金额为14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款项到账后又要求武某某将平台费、保证金、首期本息等费用转回。武某某正常结清,共计支付11000,被诈骗至少4000元。
2017年8月18日,武某某再次至**公司借款,业务员王某丙接待。经风控审核后,**公司放款10000元,款项到账后要求武某某将平台费等费用转回。武某某每期还款950元,还款15期,共计支付14250元,被诈骗至少4250元。武某某两次被诈骗合计至少8250元。
2.2017年3月31日,被害人王某丁至**公司借款。经风控审核,**公司向王某丁放款6000元,但要求王某丁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收条。款项到账后,又 要求王某丁转回平台费、保证金、首期本息等费用1320元,王某丁实际得款4680元。王某丁还款7期后于2017年5月31日一次性结清,共计支付7990元,被诈骗3310元。
3.2017年4月10日,被害人杨某某至**公司借款,业务员胡某甲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杨某某放款8000元,但要求杨某某签订金额为16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款项到账后,**公司又要求杨某某将平台费、保证金、首期本息等费用转回。杨某某还款15期后于2017年7月25日一次性结清,共计支付11450元,被诈骗至少3450元。
4.2017年3月30日,被害人童某某到**公司借款,业务员胡某甲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童某某放款10000元,但要求童某某签订金额为20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款项到账后,**公司又要求童某某将平台费、保证金、首期本息等费用转回。童某某正常结清,共计支付15600元,被诈骗至少5600元。
2017年8月22日,童某某再次至**公司借款。经风控审核,**公司向童某某放款8000元,要求童某某将平台费、首期本息等费用共计2440元转回,童某某实际到手5560元。童某某正常结清,共计支付10920元,被诈骗5360元。童某某两次被诈骗10960元。
5.2017年7月31日,被害人马某甲至**公司借款。经风控审核,**公司同意放款8000元,但要求马某甲签订金额为16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款项到账后,**公司又要求马某甲将平台费、保证金、首期本息等费用转回。马某甲正常还款,共计支付至少12000元,被诈骗至少4000元。
6.2017年5月2日,被害人孙某某至**公司借款,业务员徐某甲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孙某某放款9000元,但要求孙某某签订金额为18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款项到账后,**公司又要求孙某某转回平台费、保证金、首期本息等费用共计1490元,孙某某实际得款7510元。孙某某还款6期共计4260元后逾期,后经催收结清,共计支付11125元,被诈骗3615元。
7.2017年5月15日,被害人宣某某至**公司借款,业务员胡某甲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宣某某放款6000元,但要求宣某某签订金额为12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款项到账后,又要求宣某某将平台费、首期本息等费用944元转回,宣某某另支付王某甲、胡某甲各300元,实际得款4456元。宣某某还款7期3290元后逾期,**公司安排催收人员潘某甲、马成上门催收,2017年8月25日,宣某某转账支付3500元结清。潘峰至宣某某住处,隐瞒宣某某已经结清的事实,向宣某某母亲索要欠款,宣某某母亲丁某某不明真相,又向潘峰支付3000元。宣某某及其母亲共计支付9790元,被诈骗5334元。
8.2017年4月5日,被害人牛某某至**公司借款,业务员胡某甲接待。经风控审核后,**公司向牛某某放款6000元,但要求牛某某签订金额为12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款项到账后,又要求牛某某将平台费、首期本息共计1020元转回,牛某某实际得款4980元。牛某某正常结清,共计支付8890元,被诈骗3910元。
9.2017年8月29日,被害人吴某甲至**公司借款,业务员王某丙接待。经风控审核,**、**以“一批两放”的形式各向吴某甲放款6000元,但要求吴某甲签订两套金额为85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分15期还清,每期还款570元。吴某甲还款9期后逾期,**、集众公司安排催收人员张某甲、晏祥上门催收,吴某甲父亲吴某乙又向**、集众公司各支付3500元。吴某甲及其家人共计支付17260元,被诈骗5260元。
10.2017年8月30日,被害人高某某至集众公司借款,业务员王某丙接待。经风控审核,集众公司向高某某放款10000元,但要求高某某签订金额为20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分10期还清,每期还款1280元。款项到账后,又要求高某某将平台费等费用转回。高某某正常结清,共计支付12800元,被诈骗至少2800元。
11.2017年7月21日,被害人陈某甲至**公司借款,由业务员王某丙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陈某甲放款5000元,但要求陈某甲签订金额为10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款项到账后,**公司要求陈某甲将平台费、首期本息等费用共计1380元及服务费450元转回,陈某甲实际得款3170元。之后,陈某甲正常结清,共计支付7520元,被诈骗4350元。
12.2017年5月10日,被害人马某乙至**公司借款,业务员胡某乙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马某乙放款6000元,但要求马某乙签订金额为12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款项到账后,**公司又要求马某乙将平台费、保证金、首期本息等费用920元转回,马某乙实际得款5080元。马某乙正常结清,共计支付8931元,被诈骗3851元。
13.2017年5月4日,被害人浦某某至**公司借款,业务员胡某乙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浦某某放款8000元,但要求浦某某签订金额为16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款项到账后,**公司又要求浦某某将平台费、保证金、首期本息等费用转回。浦某某正常结清,共计支付11340元,被诈骗至少3340元。
14.2017年4月17日,被害人甄某某至**公司借款,业务员徐某甲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甄某某放款5000元,但要求甄某某签订金额为10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款项到账后,**公司又要求甄某某将平台费、首期本息等费用760元转回,甄某某另向业务员徐某甲支付服务费250元,实际得款3990元。甄某某正常结清,共计支付7416元,被诈骗3426元。
15.2017年8月23日,被害人陆某乙至**公司借款,业务员胡某乙接待。经风控审核,**、集众以“一批两放”的形式向陆某乙放款各6000元,但要求陆某乙签订向两个公司各借款12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款项到账后,又要求陆某乙向集众、**公司转回平台费、首期本息等费用共计3340元,陆某乙实际得款8660元。陆某乙还款数期后逾期,**、集众公司安排催收人员张某甲等人上门催收,陆某乙共计支付至少9123元,被诈骗至少463元。
16.2017年5月22日,被害人陈某乙至**公司借款,业务员徐某甲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陈某乙放款6000元,但要求陈某乙签订金额为12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款项到账后,**公司又要求陈某乙转回平台费、保证金、首期本息等费用共计1194元,陈某乙另向徐某甲支付服务费300元,实际得款4506元。陈某乙正常结清,共计支付10338元,被诈骗5832元。
17.2017年8月29日,被害人周某某至**公司借款,业务员胡某乙接待。经风控审核,**、集众公司以“一批两放”的方式向周某某放款共计16000元。款项到账后,又要求周某某转回平台费、首期本息等费用共计4420元,周某某实际得款11580元。周某某正常结清,共计支付21800元,被诈骗10220元。
18.2017年6月22日,被害人方某某至**公司借款,业务员徐某甲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方某某放款6000元,但要求方某某签订金额为12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款项到账后,又要求方某某转回平台费、首期本息及服务费共计2000元,方某某实际得款4000元。方某某正常结清,共计支付7702元,被诈骗3702元。
2017年8月28日,方某某再次至**公司借款。经风控审核,**公司向方某某放款6000元。款项到账后,方某某又向王某甲转回平台费、首期本息等费用1200元,支付业务员服务费200元,实际得款4600元。方某某正常结清,共计支付7710元,被诈骗3110元。方某某两次被诈骗合计6812元。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7年3月29日,被害人吴某丙至**公司借款,业务员胡某甲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吴某丙放款9000元,但要求吴某丙签订金额为18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吴某丙还款数期后逾期,**公司安排催收人员潘峰、马成至吴某丙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幢**单元**室的住处催收。潘峰、马成在吴某丙住处门上、墙上用油漆喷上“吴某丙还钱”等字样,并用502胶水将吴某丙家门锁眼堵住。吴某丙家人不堪其扰,搬离上述住所。
2.2017年3月29日、4月13日,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夫妇相继至**公司借款,业务员胡某甲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张某乙放款9000元、向张某丙放款7000元,但要求张某乙、张某丙签订金额为18000元、14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还款数期后,张某乙、张某丙逾期。2017年6月至8月,**公司安排催收人员潘峰、潘某甲、马成至张某乙、张某丙位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幢**室、、合肥市**开发区**幢**室的住处催收,潘峰、潘某甲、马成在张某乙、张某丙上述住处门上、电梯口、墙上用油漆喷上“张某乙、张某丙还钱”、“死全家”等字样。
3.2017年3月29日,被害人吴某丁至**公司借款,业务员胡某甲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吴某丁放款8000元,但要求吴某丁签订金额为16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还款数期后,吴某丁逾期。**公司安排催收人员潘峰、潘某甲、马成至吴某丁位于安徽省肥东县**镇**村**期**幢**室的住处进行催收。潘峰、潘某甲、马成在吴某丁住处门上用油漆喷上“吴某丁还钱”、“死全家”等字样,用502胶水将吴某丁家门锁眼堵上。吴某丁父母不堪其扰,搬离上述住所,在外租房居住。
4.2017年4月28日,被害人李某甲至**公司借款。经风控审核,**公司向李某甲放款6000元,但要求李某甲签订金额为12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李某甲还款数期后逾期,**公司安排潘峰、潘某甲、马成至李某甲位于安徽省肥西县**镇**期**幢**单元**室的住处催收。潘峰、潘某甲、马成在李某甲上述住处门上、墙上用油漆喷上“李某甲还钱”、“死全家”等字样。
5.2017年4月22日,被害人莫某某至**公司借款。经风控审核,**公司向莫某某放款5000元,但要求莫某某签订金额为10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还款2期后莫某某逾期,**公司安排催收人员潘峰、潘某甲、马成至莫某某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村**幢**室的住处催收,潘峰、潘某甲、马成在莫某某住处门上用油漆喷上“莫某某还钱”、“死全家”字样,并用502胶水将门锁眼堵住。
6.2017年3月29日,被害人代某某至**公司借款,业务员胡某甲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代某某放款8000元,但要求代某某签订金额为16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还款数期后,代某某逾期,**公司安排潘峰、潘某甲、马成至代某某位于安徽省肥西县**镇**街**栋**室的住处催收,潘峰、潘某甲、马成在代某某上述住处门上、墙上用油漆喷上“代某某还钱”、“死全家”等字样。
7.2017年5月2日,被害人李某乙至**公司借款,业务员胡某乙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李某乙放款7000元,但要求李某乙签订金额为14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还款数期后,李某乙逾期。**公司安排潘峰、潘某甲、马成至李某乙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广场**幢**室的住处催收,潘峰、潘某甲、马成在李某乙上述住处门上、墙上用油漆喷上“李某乙还钱”、“死全家”等字样。
8.2017年5月11日,被害人徐某乙、程某某夫妇至**公司借款,分别由业务员胡某甲、徐某甲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徐某乙放款8000元,向程某某放款10000元,但要求两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协议、借条、收条。还款数期后,徐某乙、程某某逾期。**公司遂安排潘峰、潘某甲、马成至徐某乙母亲位于本市包河区**家园**区**幢**室、程某某父母位于本市高新区**小区东门**文具店的住处进行催收,在徐某乙、程某某父母上述住处进行滋扰,用油漆喷上“徐某乙、程某某还钱”字样,并堵住门锁眼。
9.2017年4月14日,被害人潘某乙至**公司借款。经风控审核,**公司向潘某乙放款9000元,但要求潘某乙签订金额为18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还款数期后潘某乙逾期,**公司安排潘峰、潘某甲、马成至潘某乙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小区**幢**室的住处进行催收,潘峰让潘某甲、马成在潘某乙的上述住处用油漆喷上“潘某乙还钱”、“死全家”字样,并将潘某乙家门锁眼堵住。
10.2017年5月左右,被害人戴某某至好批贷公司借款。经风控审核,好批贷公司向戴某某放款。之后戴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理,因而逾期,同时为好批贷公司催收的潘峰、潘某甲、马成至戴某某位于安徽省肥西县**小区**栋**单元**室的住处进行催收,对戴某某怀孕的妻子王某戊恐吓、滋扰,逼迫王某戊代为还款。王某戊无奈,代为还款7000元,并按照潘峰要求写下尚欠13000元的欠条。戴某某恢复人身自由后找到潘峰,又还款2000元。
(三)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樊某某向**公司借款。经风控审核,**公司向樊某某放款7000元,但要求樊某某签订金额为14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2017年4月5日,樊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能正常还款。2017年4月16日,**公司遂安排潘峰、潘某甲、马成至樊某某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广场**幢**单元**室的住处催收。潘峰、潘某甲、马成拿着樊某某签订的双倍借条,以不还款就天天上门滋扰、喷油漆、送花圈威胁樊某某父母,索要14000元。樊某某父母被逼无奈,支付10000元,被敲诈勒索至少3000元。
2.2017年3月30日,被害人郑某某至**公司借款。经风控审核,**公司向郑某某放款7000元,但要求郑某某签订金额为14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郑某某还款至少550元后逾期,2017年5月初,**公司安排潘峰、马成至郑某某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山庄**幢**室的住处进行滋扰,给郑某某家人施加压力。2017年5月8日,郑某某家人被逼无奈,至**公司联系潘峰还款,支付13000元,被敲诈勒索至少6550元。
3.2017年3月31日,被害人朱某乙至**公司借款,由业务员胡某甲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朱某乙放款10000元,但要求朱某乙签订金额为20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款项到账后,**公司又要求朱某乙将平台费、保证金、首期本金利息等费用1830元转回,朱某乙实际得款8170元。朱某乙还款9期共计9100元后逾期,**公司遂安排潘峰、潘某甲、马成至朱某乙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的住处催收。潘峰、潘某甲、马成通过赖在家中不走、在朱某乙住处喷油漆、堵锁眼等方式逼迫朱某乙及其家人还款。朱某乙迫于无奈,向胡某甲、潘峰支付9000元结清,被敲诈勒索9930元。
4.2017年3月29日,被害人刘某某至**公司借款,业务员胡某甲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刘某某放款7000元,但要求刘某某签订金额为14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刘某某还款9期共计4950元后逾期。**公司安排潘峰、潘某甲、马成至刘某某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镇**幢**室的住处进行催收。潘峰、潘某甲、马成通过在刘某某上述住处喷油漆、多次至刘某某父亲位于安徽省肥东县老家滋扰等方式逼迫刘某某及其家人还款。2017年6月24日,刘某某父亲被逼无奈,代为偿还5000元,被敲诈勒索至少2950元。
5.2017年4月14日,被害人潘某乙至**公司借款。经风控审核,**公司向潘某乙放款9000元,但要求潘某乙签订金额为18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还款数期后潘某乙逾期,**公司安排潘峰、潘某甲、马成至潘某乙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小区**幢**室的住处进行催收,潘峰让潘某甲、马成在潘某乙的上述住处用油漆喷上“潘某乙还钱”、“死全家”字样,并将潘某乙家门锁眼堵住,逼迫潘某乙还款。之后,潘峰与潘某乙取得联系,以不还钱将继续骚扰其家人相威胁,要求潘某乙自拍裸体视频、照片发给其,潘某乙为避免家人再次受到骚扰,按照潘峰要求自拍了裸体视频、照片。在此之后接近两年的时间里,潘峰屡次以不还钱将视频上交公司威胁潘某乙,要求潘某乙支付款项。从2017年6月8日至2019年5月31日,潘某乙分70笔向潘峰转账、发红包支付共计17650元,被敲诈勒索至少8650元。
6.2017年3月29日,被害人梁某某至**公司借款,由业务员胡某甲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梁某某放款8000元,但要求梁某某签订金额为16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款项到账后,要求梁某某将平台费、首期本息、保证金等费用1580元转回,梁某某实际得款6420元。梁某某还款8期共计5040元后逾期,**公司安排潘峰、潘某甲、马成上门催收,潘峰、潘某甲、马成在梁某某位于安徽省肥西县**镇**花园**幢**室的住处喷油漆、堵锁眼进行滋扰。梁某某父亲被逼无奈,又代为支付3500元,被敲诈勒索2120元。
7.2017年4月24日,被害人孔某某至**公司借款,由业务员胡某甲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孔某某放款6000元,但要求孔某某签订金额为12000元的借款协议、收条。款项到账后,孔某某按**公司要求转回平台费、首期本息等费用894元,转给胡某甲服务费300元,实际得款4806元。2017年5月,孔某某逾期,**公司安排催收人员张某甲上门催收。2017年5月7日,张某甲等人至孔某某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单元**室的住处,利用孔某某父亲不敢声张的心理,大声喧闹等方式逼迫孔某某父亲代为还款。孔某某父亲陈某丙被逼无奈,代为支付13000元,被敲诈勒索8194元。
(四)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2017年5月13日,被害人张某丁至**公司借款,业务员胡某乙接待。经风控审核,**公司向张某丁放款5000元,要求张某丁在款项到账后将平台费等费用转回。张某丁正常还款9期共计3510元后逾期,**公司安排潘峰、潘某甲、马成对张某丁进行催收。2017年8月5日傍晚,潘某甲、马成找到张某丁,要求张某丁还款,张某丁向潘某甲转账1900元。潘某甲、马成经请示潘峰后将张某丁带至其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大道**小区**幢**单元**室的住处,对张某丁进行看管,不让其离开,逼迫张某丁继续筹钱还款。次日中午,张某丁变卖游戏装备,得款500元,并将500元转账给潘某甲。潘某甲、马成仍不离开,要求张某丁继续向亲友借款。直至2017年8月6日17时许,张某丁小姨胡某丙代为还款2000元后,潘某甲、马成方才离开。张某丁被敲诈勒索至少2910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潘峰在蚌埠市蚌山区新地城市广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当日,马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8月26日,被告人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8月30日,丁树卫、姜某某在苏州市高新区**苑**室被上海铁路公安处苏州站派出所抓获归案。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9月14日,王某甲在合肥市庐阳区**栋**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日,王某丙在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社居委圣地雅阁**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夏某某卡号为62176820********的中信银行卡内的涉案资金170798.43元;冻结了潘峰卡号为62220313030********的工商银行账户内资金212254.45元;扣押了潘峰牌号为苏******白色马自达3型轿车一辆;扣押了潘峰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3940元;扣押了丁树卫家人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集众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姜某某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提供的还款凭证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丁树卫、王某甲、王某乙、姜某某、胡某甲、王某丙、潘峰、潘某甲、马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树卫、王某甲、王某乙、姜某某、胡某甲、王某丙、潘峰、潘某甲、马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树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金额共计89183元,数额巨大;指挥、纵容集团成员多次到被害人家中非法索债、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强行勒索他人财物,共计44304元,数额较大;指挥、纵容组织成员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姜某某、胡某甲、王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中王某甲参与18起,金额共计89183元,数额巨大;王某乙参与14起,金额共计72913元,数额巨大;姜某某参与18起,金额共计89183元,数额巨大;胡某甲参与5起,金额共计22294元,数额较大;王某丙参与4起,金额共计166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峰、潘某甲、马成多次至被害人家中非法索债,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多次强行勒索他人财物,其中潘峰参与作案7起,金额共计36110元,数额较大;潘某甲参与敲诈勒索5起,金额共计20910元,数额较大;马成参与作案6起,金额共计274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胡某甲、潘某甲、马成系自动投案。被告人姜某某、胡某甲、王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巍巍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树卫、王某甲、王某乙、胡某甲、王某丙、潘峰、潘某甲、马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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