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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永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丁永凤,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原**,出生地北京市通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2019年10月22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23日),2019年11月18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1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永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6日至4月2日、自2020年5月15日至6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3月8日、自2020年5月3日至5月17日、自2020年7月12日至7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丁永凤担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州**分公司**。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被告人丁永凤在北京市通州区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的投资理财产品,通过与他人签订《定项投资理财协议》及补充协议等形式,承诺高额回报、保本保息,为**公司吸收公众资金,非法吸收170余名投资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

被告人丁永凤于2019年7月18日在大兴区凤合营检查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投资理财协议、银行账户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永凤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吴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永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永凤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永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永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永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

检察官助理:焦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永凤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6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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