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丁江锋,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003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因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7月14日被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21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4年4月21日、2016年5月3日均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9年7月1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7年7月1日、2020年9月28日均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江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丁江锋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老边贸市场九天超市旁巷子口以300元钱的价格向石某某贩卖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丁江锋身上查获毒资300元,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丁江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控制下交付审批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财物接收保管收据 ;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江锋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现场提取封存笔录及照片、毒品拆封、称量、取样、封存笔录及照片、
毒品拆封送检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提取证据笔录;
5.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6.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封存视频、毒品拆封、称重、取样、封存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江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江锋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江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江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丁江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江锋曾因非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江锋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琦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丁江锋羁押在张家界市看守所
2. 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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