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Z143号
被告人丁泽宇,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5********,成都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15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保外就医未执行。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泽宇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丁泽宇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兴业大道自贸中心工地外路边,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电瓶车盗走。
2、2020年5月9日,被告人丁泽宇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川化步行街精益眼镜店外路边,采用改刀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世纪雄风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226元
3、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丁泽宇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文汇路荣鑫大药房外路边,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世纪雄风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760元。
4、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丁泽宇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悦荟广场外非机动车场,采用改刀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爱玛牌大迪欧型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160元。
5、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丁泽宇行至四川省金堂县城投润城商业街内,将被害人严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1700元。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丁泽宇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7月14日,丁泽宇再次盗窃时,被民警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前科材料、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泽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泽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泽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泽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泽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玺长臣
检察官助理:郭伟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侦查卷贰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告人丁泽宇现在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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