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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泽盗窃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6********,汉族,文盲,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2012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201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泽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丁泽在崇阳县**镇**路步行街**店门口,将杨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口的轿车内的绿色手提包盗走,盗得现金2410 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丁泽在崇阳县天城镇康福医院旁边的**超市内将陈某某的一部白色苹果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失主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视听资料;5.被告人丁泽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泽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明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丁泽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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