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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洋、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丁洋,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5197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住三亚市吉阳区******旅租,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07年10月10日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5年9月3日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三亚市天涯区**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洋、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分别于2020年3月21日至4月4日、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丁洋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三亚市**酒店开设百家乐赌场,以赌场赢利提成或发放报酬方式招揽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的工作人员。其中,丁洋负责赌场管理,包括派发工资给赌场的工作人员,在赌场内外进行调度,安排人员布置赌场,安排赌场工作人员食宿,在赌场内收取赌客的赌资等;张某某在三亚市大东海一带派发百家乐赌博广告卡牌招引赌客,张某某与赌场约定收取赌客所输金额的50%。2019年10月28日,轩某某在该赌场输5000元,2019年10月29日,胡某某在该赌场输137000元,2019年11月5日,谢某某在该赌场输68999元,2019年11月7日21时许,付某某、范某某在赌场分别输7000元和12000元。2019年11月12日,魏某某在该赌场输10000元。2019年11月12日15时许,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民警在三亚市天涯区**酒店**房对该赌场进行查获,当场扣押用于赌博的赌具一批、刷卡机、手机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筹码、POS机等物证;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人员信息及判决书、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范某某、魏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洋、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17开设赌场案涉案人员的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洋、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洋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组织客源,收取回扣,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洋、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文峰

检察官助理:许敏敏 

2020年612

附:1.被告人丁洋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三亚市天涯区**村,联系电话:1510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4部、刷卡机3个、二维码1个、筹码1个、赌桌1个、发牌器1个、单据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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