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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公开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诉刑诉〔2017〕24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街*号***区**栋*门***号,无业。2017年7月12日因涉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5日,经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携带菜刀骑电动车窜到洛阳市军分区大门处,将正在执勤的哨兵杨某某砍伤。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杨某某损伤程度鉴定,初步意见:其左上肢的损伤程度目前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庞某某等证言;

3.​ 受害人杨某某陈述;

4. 书证:户籍证明、损伤程度鉴定初步意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凶器照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艳红

2017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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