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诉刑诉〔2017〕24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街*号***区**栋*门***号,无业。2017年7月12日因涉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5日,经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携带菜刀骑电动车窜到洛阳市军分区大门处,将正在执勤的哨兵杨某某砍伤。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杨某某损伤程度鉴定,初步意见:其左上肢的损伤程度目前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庞某某等证言;
3. 受害人杨某某陈述;
4. 书证:户籍证明、损伤程度鉴定初步意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凶器照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艳红
2017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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