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丁浩强,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地**生活区。2017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浩强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晚,被告人丁浩强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沿河东路城发绿园小区售楼部北侧路西将沿路停放的被害人马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共计5辆汽车玻璃砸破,盗窃车内财物。其中盗窃被害人马某某车内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盗窃被害人郭某某车内海洋王手电筒(JW7302)一个,价值人民币114元;盗窃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车内人民币共计80元。后所盗苹果手机被被告人丁浩强扔掉,所盗手电筒被公安人员扣押,所盗钱款被被告人丁浩强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书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浩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浩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砸破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浩强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 婧
检察官助理:曲志杰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丁浩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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