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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源诈骗等罪起诉书)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763号

被告人丁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871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锡市惠山区人民医院医生,住湖北省竹溪县**镇**村**组。被告人丁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源涉嫌诈骗、盗窃、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丁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源,听取了被告人丁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顾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诈骗罪

2018年10月,被告人丁源在无锡市惠山区人民医院工作期间,经同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顾某某,并于2018年12月两人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丁源编造结婚为顾某某买婚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顾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63194.64元。

立案前,被告人丁源归还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34068.55元。

二、盗窃罪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丁源在被害人顾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私自操作顾某某手机支付宝借呗借款,后将借呗钱款转至自己支付宝账户内,并将顾某某支付宝内所有借款、交易记录删除,盗窃该支付宝账号金额共计人民币182437元。

案发前,被告人丁源归还被害人顾某某支付宝借呗人民币73627.57元。

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

2020年7月23日,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在被告人丁源住处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盛家园A区56-2703室搜查时,查获其伪造的“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人力资源部”、“无锡市惠山区人民医院”印章共计5枚。

被告人丁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提供丁源基本信息,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借呗记录、交通信用卡,信用卡账单、信用卡还款记录、公积金账户信息、住房信息查询、不动产全证书等书证;

2.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源的行为触犯了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敖宇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丁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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