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丁炳阳,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6********,回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宁夏平罗县**乡**村**队**号,现住宁夏平罗县**乡**村**队**,无业。2008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炳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丁炳阳酒后到惠农区三千坪小区偷开马某某的宁A8G51号哈佛H6小型客车行驶至惠农区乐新小区后,车辆熄火,被告人丁炳阳将车辆停放在该小区后,主动拦截警车报警。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核查该案线索时,向交警部门报警。2020年2月10日凌晨2时15分许,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六大队民警到刑警大队办案区核查被告人丁炳阳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经对丁炳阳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将丁炳阳带至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经鉴定,被告人丁炳阳血液酒精含量为10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炳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炳阳醉酒后偷开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炳阳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炳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丁炳阳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炳阳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亚楠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丁炳阳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0958****;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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