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丁爱国,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怀宁县**镇**宿舍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怀宁县**镇**居委会**大道**号**栋**室)。曾因盗窃,于2011年4月19日被怀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爱国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丁爱国来到汪某某在怀宁县**镇**路**号经营的**广告店,盗走店内一楼卧室床头柜抽屉内人民币6000元。
2.2019年7月14日上午,被告人丁爱国来到毕某某在怀宁县**镇**路**号经营的**广告店,盗走店内一楼卧室挎包内人民币2600元。
3.2019年7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丁爱国驾驶二轮电瓶车来到怀宁县**镇**路**号孙某某家,盗走二楼次卧室北侧床头柜抽屉内人民币15000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丁爱国住宅进行搜查,并扣押了作案用二轮电瓶车和一双皮鞋;在被害人孙某某家二楼次卧室北侧床头柜西侧地面提取到一枚灰尘鞋印。经鉴定,该灰尘鞋印与在被告人丁爱国住宅扣押的皮鞋左脚鞋印样本系相同种类花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瓶车、皮鞋(照片);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叶某某、黄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汪某某、毕某某、孙某某等陈述;5.被告人丁爱国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怀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鞋印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爱国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爱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结玲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爱国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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