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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献奎、何坤朋盗窃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丁献奎,男,197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乐民镇****组,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6日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坤朋,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平关镇**村**组,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盘县(现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4日被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献奎、何坤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丁献奎、何坤朋二人经共谋后到盘州市响水镇、丹霞镇、保田镇、大山镇等地准备寻找目标实施盗窃,因未找到合适的目标未盗窃得财物。12月12日12时许,丁献奎、何坤朋二人经共谋后开车到盘州市石桥镇南冲村农贸市场实施盗窃,之后丁献奎将唐某某一部华为Mate20 pro直板手机盗走、何坤朋将吴某某一部OPPO-A5S手机盗走。2019年12月31日,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进行价格鉴定,唐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49元,吴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献奎、何坤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献奎、何坤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献奎、何坤朋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给予从重处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给予从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丁献奎、何坤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给予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花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丁献奎、何坤朋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材料2册,散卷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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