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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玉东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918号

被告人丁玉东,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桥**坊**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山庄**室。因殴打他人,于1983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强奸罪,于1986年12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诈骗罪,于1995年6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5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 年4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 年6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玉东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27日),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玉东指使张某某(已死亡)于2019年1月13日11时许到北京市朝阳区**桥**号**快递柜,接收由云南发来的夹带毒品的快递包裹,张某某接收快递时被当场抓获,从快递包裹中当场起获毒品海洛因14袋(净重719.3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50.3%),丁玉东后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快递包裹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丁玉东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监控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玉东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玉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玉东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席晓昕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丁玉东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4册,补充材料1份;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快递箱1个,银色包装塑料袋14个,手机5部,银行卡3张,铲毒吸食工具3个,电子称1个,傣香火烧干巴塑料包装袋14个;

 6.无冻结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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