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657号
被告人丁现明,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2013年12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现明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同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同年6月10日、同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丁现明以微信联络的方式,组织卖淫女邹某某、刘某甲、仇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彭某某、蔡某某(均另处理)、“小敏”、“露露”、“婷婷”、“小微”、“小梦”等十余人在本区大石街及附近镇街进行卖淫活动。
期间,被告人丁现明与谢震锐、黄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刘某乙、胡某某、易某某、钟某某、谢某某(均已判决)分工合作,由谢震锐、黄某某、郭某某、刘某乙、胡某某、易某某、钟某某通过派招嫖卡片、微信平台、陌陌平台等方式招揽嫖客并将嫖客信息推送给被告人丁现明,被告人丁现明安排卖淫女后,通知黄某某、张某某、谢某某驾驶摩托车接送指定卖淫女上门进行性交易,嫖客向卖淫女提供的微信账号转账支付嫖资。其后,被告人丁现明与卖淫女按照提成比例进行资金结算。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丁现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被告人丁现明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02.0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现明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现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现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韫琦
检察官助理:袁巧仪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丁现明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八册、补充卷十六册、光盘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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