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经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丁玲洁,曾用名丁洁,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6********,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路**号**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玲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丁玲洁以合伙投资手机生意、资金周转、购买手机为由,陆续骗得被害人刘某某、应某某、梁某某、蒋某某等11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80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丁玲洁以合伙投资手机生意为由,诱使被害人刘某某陆续向其转款398万余元,至案发,尚有334万余元未归还。
2、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丁玲洁以合伙投资手机生意为由,诱使被害人应某某陆续向其转款158万余元,至案发,尚有150万余元未归还。
3、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丁玲洁以合伙投资手机生意为由,诱使被害人梁某某陆续向其转款847万余元,至案发,尚有340万余元未归还。
4、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丁玲洁以合伙投资手机生意为由,诱使被害人陈某甲陆续向其转款136万余元,至案发,尚有72万余元未归还。
5、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丁玲洁以合伙投资手机生意为由,诱使被害人程某某陆续向其转款112万余元,至案发,尚有53万余元未归还。
6、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丁玲洁以合伙投资手机生意、资金周转为由,诱使被害人杨某甲陆续向其转款125万,至案发,尚有50万余元未归还。
7、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丁玲洁以合伙投资手机生意为由,诱使被害人蒋某某陆续向其转款3160万余元,至案发,尚有3085万余元未归还。
8、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丁玲洁以合伙投资手机生意为由,诱使被害人陈某乙陆续向其转款97万余元,至案发,尚有38万余元未归还。
9、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丁玲洁以合伙投资手机生意为由,诱使被害人李某某陆续向其转款27万余元,至案发,尚有6万余元未归还。
10、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丁玲洁以承包业务需要资金为由,诱骗被害人杨某乙陆续向其转款50万,至案发,尚有35万余元未归还。
11、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丁玲洁在明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购买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大量手机,至案发未支付手机款,造成被害人叶某某损失17.5万元。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丁玲洁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壹部;
2.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个人征信报告、银行交易明细、不动产登记查询、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借条、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3.证人赵某某、胡某某、林某某丽证言,归案证明;
4.被害人刘某某、应某某、梁某某、陈某甲、程某某、杨某甲、蒋某某、陈某乙、李某某、杨某乙、叶某某、郭某某、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丁玲洁供述与辩解;
6.温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物证检验记录;
7.搜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光盘伍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玲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颖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玲洁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拾册,光盘拾张,补充材料柒页。
3、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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