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丁珍意,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街**幢**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吸毒罪,于2017年8月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珍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丁珍意在家中向吸毒人员马某某贩卖200元约0.4克海洛因。2019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丁珍意在自家卧室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730元0.83 克海洛因,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并依法扣押黄某某丢在现场的海洛因2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记录、崇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3.崇阳县公安局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4.被告人丁珍意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珍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珍意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燕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丁珍意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