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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盼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598号

被告人丁盼,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盼伙同王志学(另案处理)于2020年5月14日13时50分左右,在本市渝中区解放碑八一路177号雨田商务大厦一楼优衣库门口台阶上,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从其上衣右口袋扒窃一部价值人民币1877元(以下币种相同)的蓝色华为P30手机,后二人在本市江北区将盗窃所得的手机以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石某某,并平分赃款。

被告人丁盼于2020年5月15日11时许在本市南岸区响水路江南明珠民宿10-1的888房间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民警于2020年5月15日从石某某处查获被盗手机,于2020年5月25日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 证人王志学、张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盼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现场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丁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盼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丁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丁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盼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俊斌

检察官助理:秦圣卓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丁盼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证据材料六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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