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166号
被告人丁磊,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组,暂住**村**号**室。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案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2020年2月20日(和2020年4月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丁磊经预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2216号丽汀酒店式公寓8330号欲与被害人鲁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期间,丁磊假称警察以验查手机内容为名查看鲁某某携带的手机,乘机以手机支付宝转账等形式共窃得人民币30,000元
2019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丁磊经预谋,在宝山区陆翔路**弄**号**室与被害人麦某某进行卖淫嫖娼后未支付嫖资,假冒警察以查验手机内容为名查看麦某某携带的2部手机,乘机以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形式共计窃得人民币37,000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丁磊在上海市徐汇区中虹汇之苑**号**室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鲁某某、麦某某的陈述;2.证人解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3.被害人鲁某某提供的支付宝交易截图;4.被害人麦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微信转账记录;5.被告人丁磊的微信转账账单;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8.被告人丁磊的部分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暘彪
检察官助理徐晨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丁磊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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