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祥斌,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柳河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1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我院批准,由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祥斌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丁祥斌以**乡防火监督员、河道巡查员的身份,采用向相关部门告发、罚款的要挟方法,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10日,丁祥斌发现在**乡人民政府后山有乱砍盗伐情况,便将此事举报至**乡林业站,山林承包人王某甲为平息此事,不想事情闹大,通过**乡**村村民温某某找到丁祥斌协商此事,丁祥斌以此为由向王某甲强行索取人民币5000元;
2、2018年4月份某日,因**乡**村村民王某乙烧荒一事,丁祥斌以向相关部门告发为由,强行索取王某乙人民币200元;
3、2018年7月份某日,**乡**村村民刘某某找他人到河内挖沙,丁祥斌以向相关部门告发为由,强行索取人民币200元;
4、2018年7月份某日,**乡园**村民于某某到河内挖沙,丁祥斌以向相关部门告发为由,强行索取人民币200元;
5、2018年6至2018年7月期间,丁祥斌在**乡**村,先后三次以该村村民王某丙乱采草炭土要告发至相关部门为由,索要钱款,王某丙三次共给丁祥斌玉溪牌香烟五条。经认定五条玉溪牌香烟价格人民币1050元;
6、2018年7月份某日,在**乡**村,村民李某某在河内挖沙,丁祥斌发现后罚款为名索要钱款,后经他人协调,李某某给丁祥斌玉溪牌香烟两盒。经认定,两盒玉溪牌香烟价格人民币23元;
7、2018年7月份某日,**乡**村村民刘某某在河内挖沙被丁祥斌发现,丁祥斌以罚款为由强行向刘某某索取钱款,刘某某通过他人讲情,未给丁祥斌钱款;
8、2018年7月份某日,因**乡**村村民薛某某向河道内扔垃圾,丁祥斌以向公安机关告发为由向薛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薛某某因无钱未给丁祥斌钱款,丁祥斌便对其进行辱骂;
9、2018年7月份期间,丁祥斌以**乡**村戚某某养鸡场粪池渗水,污染周边环境为由,先后三次到该养鸡场内,以言语威胁鸡场人员,向戚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戚某某未同意;
10、2018年4月分某日,在**乡**村,因该村村民王某丁将院内积雪堆放在河边,以王某丁影响河道卫生为由,先后两次到王某丁家中,向王某丁索要人民币500元,王某丁未同意;
11、2019年7月份某日,在**乡**村,因该村村民管某某将弃土堆放在后沟,丁祥斌以其乱挖草炭土为由举报至相关部门,丁祥斌以封口费为由向管某某索要钱款,因丁祥斌被公安机关抓获,管某某未向丁祥斌支付钱款;
12、2018年4月份某日,在**乡**村,因该村村民闫某某烧荒,丁祥斌以此为由,以罚款名义对闫合清索要罚款,后被他人劝阻;
二、2018年年底至2019年年初,被告人丁祥斌以帮助**乡各村管理河道卫生、防火为由,先后多次向各村村干部强行索要工资,因出于对丁祥斌的畏惧心理,**村、**村等五个村的村干部,被迫共交付给丁祥斌人民币3000元。因**村未交付其钱款,丁祥斌多次对**村村干部李某某进行言语辱骂。
案发后,丁祥斌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祥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丁祥斌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玉财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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