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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秋某、黄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等案)_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刑诉〔2016〕42号

被告人丁秋某(绰号“傲弟”、“好弟”),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73********,回族,文盲,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小区**号楼**室、**室、古田县**街道**路**号,户籍在古田县**街道**路**号。1998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2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因吸毒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波波”),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小区**号楼**室,户籍在古田县**镇**村**路**号。2013年9月因吸毒被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炳钳(绰号“老鸡”、“老鸡钳”),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陆丰市**村**新建房,户籍在广东省陆丰市**镇**村**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8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云鹏,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路**号**室,户籍在古田县**镇**街**号。2003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常鸿(绰号“阿常鼓”、“阿双古”),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路**号厝旁,户籍在古田县**街道**村**路**号。2004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2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明娟(别名黄碧娟),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路**号**室,户籍在古田县**街道**村**路**号。2015年6月因吸毒被古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中孟(绰号“恶仔”),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住古田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在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北仔”),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86********,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古田县**镇**街**路**号。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同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因吸毒被古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秋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肖炳钳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鸿常、黄中孟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胡云鹏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黄明娟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4日移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1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先后于同年7月1日、9月23日通过古田县人民检察院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8日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期间,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年6月13日移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29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于同年9月13日、12月2日通过古田县人民检察院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8日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本院予以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丁秋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8404.34克、海洛因570.95克、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黄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8404.34克、海洛因570.95克、被告人张鸿常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8394.98克、海洛因510克、被告人肖炳钳贩卖甲基苯丙胺18394.98克、被告人黄中孟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0克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丁秋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谋利,由被告人丁秋某出资,被告人黄某某负责联系毒品货源和销售渠道。2016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黄某某经与被告人肖炳钳及“胖哥”(另案处理)联系,约定以每克人民币2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肖炳钳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千克,以每克人民币300余元的价格向“胖哥”购买海洛因500克。同月27日,被告人丁秋某、黄某某驾驶闽******小车从福建省福州市前往广东省陆丰市进行毒品交易,并电话联系被告人张鸿常、黄中孟从古田县前往广东省陆丰市接运毒品。次日,被告人丁秋某、黄某某在陆丰市分别与被告人肖炳钳、“胖哥”见面并支付购毒款,而后指使被告人张鸿常、黄中孟驾乘陕******小车在广东高速公路内湖服务区路段接收毒品后返回福建省福州市**街**小区**号楼**室。被告人丁秋某将购得的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搬至该楼1710室藏放后,将部分甲基苯丙胺带至515室交由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分装。被告人黄中孟明知系毒品,仍受被告人丁秋某、黄某某的指使,驾驶闽******小车将部分分装后甲基苯丙胺送至宁德市、屏南县等贩卖给购毒人员并收取毒资,其中在屏南县**镇**购物广场门口将其中5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张某甲(另案处理),收取人民币4100元。

同日,被告人丁秋某伙同张鸿常携带甲基苯丙胺欲前往古田县贩卖,在福州市**街**小区门口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从被告人丁秋某身上查扣甲基苯丙胺3477.98克、海洛因60.95克及自制手枪一支、枪膛内子弹一颗,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系火药动力枪支和可供射击使用的改制弹药。被告人黄某某、张鸿常在福州市**街**小区**号楼**室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当场查扣甲基苯丙胺9.36克,并从该楼**室查扣甲基苯丙胺14867克、海洛因510克及现金人民币153500元。同年2月18日,被告人黄中孟在古田县**街道**小区**号楼旁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8日,被告人肖炳钳在广东省陆丰市**宾馆**房间被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局抓获。

二、被告人丁秋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70克、被告人黄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79克、被告人张鸿常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

2015年1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东湖市场附近以人民币720元的价格将9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韦某某(另案处理)。

2015年1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受被告人丁秋某指使,驾驶闽******小车在古田县鹤塘镇宁古路红绿灯处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将15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余某某(另案处理)。

2015年12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受被告人丁秋某指使,驾驶闽******小车从古田县到宁德市蕉城区南际路口附近以人民币900的价格将1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叶某某(另案处理)

2015年底或2016年初,被告人丁秋某、黄某某安排被告人黄中孟驾驶陕******小车从古田县到宁德市蕉城区南际路口附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1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叶某某。

2016年1月间,被告人张鸿常在古田县**街道**音乐会所楼下及对面加油站附近,先后两次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各将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吴某甲(另案处理)。

三、被告人胡云鹏贩卖甲基苯丙胺1366.31克、海洛因5.37克、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黄明娟贩卖甲基苯丙胺1322.31克、海洛因5.37克、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李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海洛因0.3克

2016年1月间,被告人胡云鹏从他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藏放于被告人黄明娟位于古田县**街道**路**号**室租住处内,以每克人民币70-80元的价格先后多次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张鸿常、李某甲及许某某(另案处理)共计44克,并通过被告人黄明娟以每克人民币80元的价格将2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某甲(另案处理)。具体是:

2016年1月间,被告人胡云鹏通过被告人黄明娟在古田县**街道**路**号**室,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2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某甲。

2016年1月间,被告人胡云鹏先后三次在古田县**电影院对面、**村**局**站门口、**新村老人会对面公交站牌旁,以每克人民币70-80元的价格将共计3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张鸿常。

2016年1月间,被告人胡云鹏在古田县**村老人会对面公交站牌旁一民宅二楼房间租住处,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9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李某甲,并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将5克甲基苯丙胺送至古田县**街道**超市楼下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某某(另案处理)。

2016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古田县**乡政府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3克海洛因贩卖给林某某(另案处理)。

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胡云鹏、黄明娟在古田县**街道**路**号**室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297.31克、海洛因5.37克及一支改制枪支,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系枪支。同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古田县**镇**酒家门口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

四、被告人丁秋某、黄某某、黄明娟容留他人吸毒

2016年1月间,被告人黄明娟在古田县**街道**路**号**室租住处容留被告人胡云鹏吸食甲基苯丙胺四次、容留黄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二次。

2016年1月间,被告人丁秋某、黄某某在福州市**街**小区**号楼**室租住处先后容留被告人张鸿常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容留晏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二次、容留张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二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及枪支照片、手机、银行卡、钥匙等物证;

2、通话清单、银行账户明细、车辆信息、尿液现场检测报告、枪支、弹药上缴收据、暂扣款收据、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侦破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韦某某、余某某、叶某某、吴某甲、黄某甲、许某某、林某某、晏某某、张某乙、丁某甲、包某某、邱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吴某乙、丁某乙、陈某某、甘某某、黄某乙证言

4、被告人丁秋某、黄某某、肖炳钳、胡云鹏、张鸿常、黄明娟、黄中孟、李某甲等供述和辩解;

5、古田县质量计量检测所、宁德市计量所出具的检测证书、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7、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光盘、古田县公安机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秋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18574.34克、海洛因570.31克,并多次容留他人在住处吸食毒品,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18583.34克、海洛因570.31克,并多次容留他人在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肖炳钳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18394.9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云鹏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366.31克、海洛因5.37克,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鸿常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18404.98克、海洛因510克,其中帮助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8394.98克、海洛因51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明娟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帮助贩卖甲基苯丙胺1322.31克、海洛因5.37克,并多次容留他人在住处吸食毒品,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黄中孟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帮助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海洛因0.3克,并帮助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秋某、张鸿常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后又实施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云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后又实施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鸿常、黄中孟、黄明娟、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晓瑜

检察员:焦晶晶

2016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丁秋某、黄某某、肖炳钳、胡云鹏、张鸿常、黄中孟、李某甲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十八册、光盘二十八张。

3、手机十一部、银行卡五张、钥匙一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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