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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54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住**省**市**区**路**家属院。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于2015年12月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2015年12月1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4月份,被告人丁某某伪造王某某、张某某等人是马桥镇马庄小学老师的身份,帮助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永城市工商银行办理信用卡5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领条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帮助伪造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一鹤、王萌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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