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丁继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村民组。2017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继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5日5时许,被告人丁继军到本市海珠区杨青外街8巷7号一楼,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詹某某的电动自行车1辆;
二、同年10月20日4时左右,被告人丁继军到本市海珠区新港东路泰来里大街五巷3号之三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李某甲的电动车1辆及手机支架1个(共价值人民币2553.71元);
三、同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丁继军到本市海珠区新港东路泰来里4巷2号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李某乙的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 2076.83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丁继军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丁继军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继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继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丁继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姝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丁继军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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