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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老杨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186号 

  被告人丁老杨,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因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老杨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丁老杨在本市西湖区东方桃苑小区路边从被害人陶某某停放的赣******轿车内盗窃人民币530元、港币600元(当日港币兑人民币中间价为1港币兑0.9013元人民币)。

2020年12月25日中午,民警在本市西湖区十字街果乐咖网吧将被告人丁老杨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病情情况说明、检查报告单、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老杨的供述和辩解;

4痕迹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老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老杨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07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老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志琴

(院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丁老杨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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