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丁蕾,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4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同年2月2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于同年3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丁蕾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起至案发,被告人丁蕾经预谋,以将上海市公安局**分局民警吴某某介绍给被害人杨某某交往为由,冒用吴某某之名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与杨某某长期保持联系,取得杨某某信任后,以身患**、打点领导,急需筹款、筹物等为幌子,从杨某某处共计骗得现金人民币392,702元及苹果、华为等品牌手机19部(价值人民币117,021元),后用于偿还各类债务,案发前返还杨某某3万3千余元。
被告人丁蕾于2019年10月21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通过朋友丁蕾舅舅陆某某介绍,认识了**分局**派出所的民警吴某某,并通过微信、短信确定了恋爱关系,自2013月起,“吴某某”以生食道癌需治疗费用及工作调动需打点领导为由,从其处骗取钱款39万余元及手机19部。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其朋友丁蕾于2011年介绍女朋友杨某某给其,其与杨某某自2011年至2014年短信三四年,一直未见过面,后停止联系。
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女儿丁蕾称投资失败,让其帮忙还钱给同学吴某某,丁蕾姨妈没有投资项目介绍给丁蕾。
4.被告人丁蕾的供述证实,其将杨某某介绍给吴某某,后吴某某因家里不同意与杨某某断绝往来,其便冒充吴某某与杨某某继续联系,后以吴某某患食道癌及打点领导为由,向杨某某索要钱款及手机。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从丁蕾处扣押白色苹果牌手机、黑色华为牌手机各一部。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产路支行出具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消费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实,丁蕾冒用“吴某某”等人身份骗取杨某某钱款金额及手机情况。
7.上海市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丁蕾从杨某某处骗取的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相关交易记录等书证及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丁蕾于案发前曾返还杨某某人民币三万余元。
9.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丁蕾被抓获的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蕾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丁蕾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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