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533号
被告人丁诚,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酒店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捕前在三亚市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6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丁诚、被害人金某某及女朋友张某某入住**期**别墅**楼房间。21时许,被告人丁诚趁被害人金某某及女朋友外出之际,将被害人金某某放在行李箱内的一块爱彼皇家橡树牌手表(离岸型系列/26231ST.ZZ.D027CA.01正品)盗走。1月4日15许,被害人金某某发现手表被盗并报警。1月8日,被告人丁诚将手表以3.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名表维修店。破案后,被盗手表已被追回。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153900元。
2020年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丁诚在安徽省合肥市**路**商务酒店大厅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收款凭证、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正品说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丁诚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丁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行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诚现羁押于三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被告人丁诚被扣押的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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