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丁长亮,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6********,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住天津市河北区**园**号楼**门**号。2008年4月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3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长亮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3日9时许,贺某某(已判决)纠集单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丁某某(均已判决)、阎某某以及被告人丁长亮经预谋后,在天津市北辰区**园**上,驾驶津Q****5丰田汽车、津D****8大众汽车堵截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津G****5奔驰轿车,并持斧头、榔头等物将该奔驰轿车砸坏,经鉴定,奔驰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5205.7元。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丁长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等人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长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长亮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长亮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丁长亮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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