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丁长华,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七星村长沙**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长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13时许,被告人丁长华在泸州市江阳区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侧面的双肩背包口袋内的手机(华为P10,颜色:黑色)盗走。经泸州市江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在价值为人民币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长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长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长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长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强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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