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丁长生,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宁国市人,住宁国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丁长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9日被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6日被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7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丁长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长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自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25日)。被告人丁长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丁长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5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9月份,被告人丁长生谎称在宁国有多处房产、做二手车生意,与被害人楼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楼某某人民币318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8年11月至12月份,被告人丁长生雇请被害人黄某甲做家政服务,谎称自己在宁国有多处房产、做二手车生意,以帮助被害人黄某甲购买二手车和办理驾照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31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前,被告人丁长生及其父母已偿还人民币23200元。
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丁长生谎称帮助被害人余某甲办理驾照为由,骗得被害人余某甲人民币23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丁长生谎称帮助被害人杨某某的朋友办理驾照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7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丁长生与被害人刘某某确立恋爱关系,谎称租住的**公寓**栋**室是自己的房产,愿过户给被害人刘某某,并用伪造的房产证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先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房屋过户需缴税费为由,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500元。2019年1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丁长生以被害人刘某某的名义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二手本田CRV,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两次放至车行予以抵押。期间,被告人丁长生又诱骗被害人刘某某将刘某某名下的一辆朗行汽车以人民币8万元的价格置换了一辆二手奥迪A3,后又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将该奥迪A3放至车行予以抵押。同年4月,被告人丁长生失去联系,被害人刘某某因购买、赎回、变卖两辆汽车损失共计人民币144500元。
2019年7月初,被告人丁长生明知自家山场已被征用用于道路扩宽,仍对外谎称可以开山采石,让被害人方某某信以为真,与被告人丁长生签订了《石料加工合作协议》。后被告人丁长生以批手续、跑关系为由,骗得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100000元。期间,被告人丁长生还谎称自己因卖黑车被查处,须交保证金才能出来为由,骗得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32000元。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丁长生在被害人方某某不愿再为合作石料加工“出资”的情况下,继续谎称8月22日就可以动工,还需要一点资金为由,骗得被害人方某某的朋友余某乙人民币50000元。上述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丁长生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长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长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长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长生还具有累犯、多次诈骗、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长生六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鹏鹰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丁长生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叁佰陆拾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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