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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雄进诈骗、职务侵占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丁雄进,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91********,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端公司”)销售员,户籍在湖北省京山县**镇**村**组,暂住本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雄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同年2月2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于同年3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丁雄进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8月18日期间,被告人丁雄进经预谋,利用其担任云端公司销售员的便利,代收加盟业务款后违规截留,先后收取邹某某人民币1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何某某25,000元、王某某33,000元、刘某甲67,000元并予以侵吞。

期间,其以通过其他渠道能拿到低价产品为诱饵,从加盟上述公司的被害人刘某乙处骗取44,300元、从被害人余某某处骗取12万余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丁雄进在明知自己并无浦7牌手表的情况下,仍在网络上售卖上述品牌手表,并与被害人段某某约定以26,000元的价格交易。段某某先后两次支付给丁雄进买表定金3,400元后,丁雄进又以资金短缺需借钱,承诺所借钱款可以从买表费用中抵扣为由,从段某某处骗得47,000元,共计骗取段某某50,400元。

被告人丁雄进于2019年10月22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实职务侵占的证据

1.被害单位负责人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丁雄进作为其公司销售人员,利用代收业务款项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钱款13.7万元。

2.被告人丁雄进的供述证实,其利用公司销售员代收货款的职务之便收取邹某某12,000元、何某某25,000元、王某某33,000元、刘某甲67,000元业务款后予以侵吞。

3.云端公司《营业执照》、《关于公司客户预交订金的有关规定》、云端公司与上海砹梵企业营销策划中心(以下简称“砹梵公司”)签订的《企业营销策划服务合同》以及丁雄进在砹梵公司的员工信息等证实,丁雄进由砹梵公司劳务派遣至云端公司任销售员,有代收客户款项的职务便利。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及云端公司提供的客户名单、客户合同及转账凭证等证实,从高沛崇处接受上述报案材料,内容与被告人丁雄进供述情况一致。

第二组证实诈骗刘某乙、余某某的证据

1.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转账凭证证实,其于2019年6月通过网络了解到云端公司,遂在官网输入个人信息,后业务员丁雄进联系其,其先后向该公司支付设备款、加盟费等共计93,424元,又因丁雄进宣称能够通过其他渠道拿到低价内部产品,支付给丁雄进个人设备款44,300元。

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转账凭证证实,其于2019年6月在云端公司网站投简历,后业务员丁雄进联系其至上海参观、培训及签订加盟合同,收取其4万元订金交到公司。后丁雄进陆续以通过其他渠道能拿到低价产品为由,让其陆续汇款给丁个人12万余元,但未实际为其提供任何设备。

第三组证实诈骗段某某的证据

1.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通过“闲鱼”APP向丁雄进购买一块万国葡萄牙7日链手表,后先后支付3,400元定金给对方,并约定来上海当面交易,其至上海后,丁雄进从其处再骗取47,000元。

2.被告人丁雄进的供述证实,其在没有万国葡7机械手表的情况,以28,000元的价格向段某某“出售”,后以此为由向段某某索要定金,并在段某某来上海与其当面交易时,以生意需要周转为由从段某某处骗得钱款。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段某某提供的支付宝、微信、闲鱼等记录证实,丁雄进以出售手表为幌子,要求其支付定金,并向其借款的经过以及其先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丁雄进的金额。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丁雄进处扣押到手机一部。

第四组证实到案经过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丁雄进系于2019年10月22日被抓获。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雄进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雄进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雄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雄进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雄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莉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丁雄进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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