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丁雪娇,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巷**号楼**单元**室,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吸毒,于2013年7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雪娇、吴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丁某某(刑拘在逃)、韩某某(已判决)在徐州市云龙区**路**洗浴中心采取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纠集张某某等十几名女性从事卖淫行为, 被告人丁雪娇明知其父丁某某、韩某某的组织卖淫行为,仍在场所内担任会计管账人,负责统计营业额、卖淫人员工资、场所日常花销的收支等工作。丁某某、韩某某招募蔡某某、高某某、林某某、段某某(上述人员均以判决) 、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任部长,协助管理卖淫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至2017年11月12日案发时,累计非法所得人民币800余万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丁雪娇、吴某某分别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2020年6月8日、2020年6月5日,被告人丁雪娇、吴某某在检察机关分别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辩认笔录、技师情况日报表等书证;
2. 帐簿、记帐凭证等物证;
3.证人李某某、史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同案犯韩某某、蔡某某、高某某、林某某、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 被告人丁雪娇、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雪娇、吴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活动,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雯、张鹏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雪娇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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