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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顶、陈丽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丁顶,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镇**村。被告人丁顶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9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于2009年10月被罚款人民币2000元,于2010年5月被罚款人民币4000元,于2010年9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3月2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赌博,于2010年11月被罚款人民币2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5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14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丁顶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4月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0日收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丽(系被告人丁顶之妻),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被告人陈丽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顶涉嫌敲诈勒索罪、包庇罪、陈丽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丁顶、陈丽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顶、陈丽,听取了被告人丁顶的辩护律师及被告人陈丽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包庇

2012年8月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另案处理)酒后驾车沿徐州市区建国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国东路立交桥下时,撞到同方向骑行自行车的张某某,致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另案处理)。后许某某与被告人丁顶为帮助刘某某逃避法律追究,经计议,由被告人丁顶在事故现场报警谎称系驾车司机,并至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经徐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云龙交警大队认定,丁顶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刘某某赔偿张某某近亲属46万元。2019年5月10日,徐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云龙大队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认定刘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被告人丁顶及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二、敲诈勒索

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丁顶为非法获利,以揭发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为由, 欲敲诈刘某某人民币230万元。期间,被告人陈丽明知被告人丁顶对刘某某实施敲诈勒索,仍根据丁顶的安排,帮助传递敲诈勒索书信,并于2019年2月1日与刘某某签订协议,约定五年内共收取刘某某100万元,当日收取现金20万元。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丁顶被解回重审,同年4月23日,被告人陈丽主动到睢宁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陈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丁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包庇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敲诈勒索信件;

2.刑事判决书、协议、收条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丁顶、陈丽及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明知他人犯罪,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顶、陈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顶、陈丽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被告人陈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丁顶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丁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丁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敏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顶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被告人陈丽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6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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