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丁高明,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丁高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月27日假释,2016年6月5日假释考验期满。被告人丁高明因涉嫌盗窃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高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高明于2019年12月5日晚8时许,至本市滨湖区**小区**号阙某某住处,采用螺丝刀撬窗的手法潜入室内,窃得紫砂壶2把,价值共计人民币141600元,及白酒17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拍摄的涉案紫砂壶摄影照片等物证;
2.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高明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无锡市滨湖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高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高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子扬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高明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案发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丁高明处查获赃物紫砂壶2把、白酒14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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