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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高红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358号 

  被告人丁高红,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现租住于新乡市红旗区**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盗窃,于2019年8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行政拘留15日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经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高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丁高红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高红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时许,被告人丁高红在新乡市**厂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梯口,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粉色小刀牌电动车(价值200元)盗走。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周某某。

2020年8月13日晚,被告人丁高红在新乡市**路北段**公寓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电动车(价值350元)盗走。

2020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丁高红在新乡市**道**学校**胡同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高红的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谷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高红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高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高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高红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高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高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劲草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丁高红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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