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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一统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万一统,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90********,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住湖北省秭归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万一统与谭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武汉****商贸有限公司”,租赁本区**大道*号****国际*栋****室作为办公室,公开招聘张某某、高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李某甲、胡某某、陈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业务员,3月至6月、7月至9月在微信上分别从事冒充优质女生,将低价普通茶叶和白酒虚构为所谓优质女生的福建外公种植的茶叶或是有着几十年酿酒经验的贵州爷爷酿造的酒进行高价销售。

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万一统与谭某某通过使用诈骗范本及话术对招募的业务员进行培训,指使业务员以虚构的美女“胡某某”的身份及其虚构的家庭背景、工作生活经历,使用公司统一发放的手机及微信号添加公司提供的微信号作为好友,并筛选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男性作为诈骗对象。随后,业务员添加被害人作为微信好友,在一个月的周期内,月初以“胡某某”的身份和虚构的生活经历根据公司的话术在微信上与被害人聊天,并根据进度在微信朋友圈发出公司雇佣的模特的各种生活照来冒充“胡某某”,通过上述伪装和设计将“胡某某”塑造成一个美貌、乐观、上进、孝顺的刚毕业的优质女大学生形象,来博得被害人的兴趣和同情;最后,待时机成熟,通常是月底,冒充“胡某某”的业务员将公司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普通酒厂购买的低价酒,作为“胡某某”有着几十年酿酒经验的“贵州爷爷自己酿的一年就开一次酒窖的纯粮食酒”以十倍左右的高价卖给被害人。一个月结束后,业务员将前期加为好友的人员都进行屏蔽,并开始新一轮的营销。在此期间,业务员以生日为名收受被害人发送的微信红包。该公司在2018年3月至6月间采取上述类似方式销售低价茶叶。

经审计,2018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万一统的公司诈骗金额总计为人民币649143.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营业执照、租房合同、话术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手机截屏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一统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阳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万一统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捌册随案移送;

3. 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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