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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仁奎盗窃案)_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万仁奎,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镇**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5月26日被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2年1月30日被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6年8月18日被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8年5月6日被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3年9月4日被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8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盐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仁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万仁奎通过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盐津县**镇****小区*栋,窃取1402室被害人张某某的三枚金戒指、两条项链、两条手链、一只手镯,价值4870元;1302室被害人杨某甲的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个翡翠挂件、两枚钻石戒指,价值3864元;1902室、1602室、1002室被害人朱某某、杨某乙、陈某某的现金合计1800元及杨某乙价值1100元的一条项链;1702室被害人高某某的一条软云香烟、一部VIVO牌Y53型手机,价值400元。

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2034元。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万仁奎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首饰和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财物被挥霍和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万仁奎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及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仁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仁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仁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万仁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万仁奎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武均

检察官助理:王英洁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万仁奎现羁押于盐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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