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9号
被告人万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万伟路过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河桥时,见桥边的一处院落内放有几台航吊底座无人看管,遂起意盗窃。2018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万伟在武汉市区江岸区头道街停车场、北大门市场内分别雇请吊车司机杨某某和货车司机胡某某,开着吊车和货车至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河桥边的院落内,将武汉长江新港物流有限公司放在该院内的一台航吊底座,用吊车吊至货车上拖至武汉市黄陂区,以人民币13248元的价格,卖给湖北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被盗的航吊底座的回收价格为人民币14720元。
当晚,吊车司机杨某某因未收到万伟支付的吊车车费而报警,公安机关在调查和讯问过程中,被告人万伟如实地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航吊底座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户籍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过磅单、银行卡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害单位员工吕某某的陈述;5.物价认定意见书;6.被告人万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14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再英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万伟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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