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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保明抢劫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万保明,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81********,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保明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和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28日3时许,万保明(别名万拉惹、万木牛、王木牛)伙同沙某某(已判刑)在泸沽铁矿矿山盗窃3副矿车铁轮,用摩托车将赃物运输至检查站时,被**检查站值班人员挡获,摩托车及赃物被扣押,万保明和沙某某向抓捕的人员投掷石块后逃离。后万保民和沙某某持石块、木棒等凶器返回检查站警务室,与值班人员发生打斗,欲抢回赃物及摩托车。**检查站值班人员多人被打伤,后沙某某被**检查站值班人员当场抓获,并于2013年1月被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万保明逃逸至2020年3月13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泸沽派出所抓获。万保明和沙某某盗窃的3套矿车铁轮经鉴定价值2400元,二人欲抢回的摩托车经鉴定价值43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保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后,向追捕人员投掷石块,抗拒抓捕,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 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保明等人在以上犯罪实施终了后,持石块、木棒等物品返回警务室欲抢回赃物及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建华

检察官助理:邓长勇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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