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万修廷,绰号红兵,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修廷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5日移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一之规定,于2020年5月9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修廷与死者梁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被害人梁某某提出离婚而发生纠纷。在2020年2月22日7时许,被害人梁某某乘坐客车从思南县至凤冈县,被告人万修廷从家中携带菜刀一把跟随梁某某上车,途中被告人万修廷想到梁某某不管孩子,并要与自己离婚等事,就产生了杀死梁某某的想法。在当日8时20分左右,当客车行驶至凤冈县石径乡洞卡拉时,被告人万修廷掏出携带的菜刀朝梁某某后颈部、手部猛砍数刀,梁某某起身逃离自己的位置,客车驾驶员安某甲立即将车停靠在路边,梁某某摔倒在了客车的过道上,万修廷追上来准备抓住梁某某继续砍梁某某,驾驶员安某甲起身将万修廷手中的菜刀夺走,后将万修廷与梁某某招呼下车,并让路过的客车驾驶员安某乙报警。被告人万修廷趁安某甲让安某乙报警之机,把梁某某推到了公路坎边。安某甲拖住万修廷不让其伤害梁某某,万修廷挣扎时被安某甲推下了坎,万修廷就抓住梁某某的脚将梁某某拖到了河中,按住梁某某背部一直将梁某某淹在水中,直到梁某某没有再挣扎。后凤冈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到河内将万修廷抓获上岸,此时被害人梁某某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系被他人持易挥动,有一定质量的锐器多次砍击后溺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衣物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乙、安某甲、安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修廷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DNA鉴定、死因鉴定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视频监控、手机提取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修廷因家庭纠纷,故意杀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腾燕
检察官助理 董志远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万修廷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三十一张,U盘二个,存储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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