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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俸元、赵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万俸元,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峨眉山市人,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四川省安县人,住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于2020年7月2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俸元、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万俸元、赵某某窜至绵阳市游仙区**街**号**小区**栋**单元,由被告人赵某某在该单元楼一楼望风,被告人万俸元上楼实施盗窃,万俸元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6楼2号唐某某住房,在该住房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500元以及四张面额为50元的纪念钞。二人逃离现场后,赵某某分得赃款300元钱及两张纪念钞,其余赃款被万俸元耗用。

二人均于2020年7月20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22日赵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唐某某500元。从二人处扣押的被盗纪念钞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俸元、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俸元、赵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万俸元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万俸元、赵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被告人万俸元、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万俸元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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