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1680号
被告人万光耀,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单元***室。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俊康,男,1996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场**村**自然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振东,男,1998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2013年4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天鹏,男,1999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 **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友辉,男,1999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组***自然村**号。2014年10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光耀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孙俊康、陶振东、陶天鹏、易友辉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万光耀受赖某某(外号“老赵”,另案处理)、“小林”(女,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指使,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酒店租用15楼客房,通过网上招募、雇佣等手段,控制、管理多名“失足女”从事卖淫活动,规定了性服务项目、价格及分成比例。被告人孙俊康、陶振东、陶天鹏、易友辉先后受聘在该场所内从事协助组织卖淫工作。其中,易友辉主要从事在酒店门口望风工作,陶天鹏主要从事将嫖娼人员从酒店大厅带至15楼电梯口、微信收取嫖资分成工作,陶振东主要从事将嫖娼人员从15楼电梯口带至1510客房等接待工作,孙俊康主要从事将嫖娼人员带至“失足女”客房进行性交易并收取嫖资现金分成工作。同年4月12日晚21时许,公安机关对该场所进行查处,万光耀、孙俊康、陶振东、陶天鹏、易友辉被抓获归案,同时现场查获10名“失足女”和多名嫖娼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甲、李某甲、万某某、胡某乙、刘某甲、郑某某、吴某某、成某某、章某某、叶某甲、叶某乙、陶某某、李某乙、张某某、李某丙、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周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万光耀、孙俊康、陶振东、陶天鹏、易友辉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光耀伙同他人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孙俊康、陶振东、陶天鹏、易友辉协助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辉
检察官助理:陈海倩
二Ο二Ο年八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万光耀、孙俊康、陶振东、陶天鹏、易友辉现羁押于南昌市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及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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