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万克华,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号,现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2006年、2012年因吸食毒品分别被强制戒毒一年零一个月十六天、一年零四个月十八天;2008、2009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九个月;2016年8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1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克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万克华至景德镇市珠山区**弄饶某某(已另案处理)家中,饶某某向被告人万克华提出购买毒品冰毒吸食。被告人万克华将随身带到一小包冰毒(重约0.2克)卖给了饶某某,收取饶某某人民币200元。之后,二人在卧室将该毒品冰毒吸食完。
2020年1月7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景德镇市珠山区**弄私房将被告人万克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饶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万克华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5.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克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克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一次,重约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克华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有多次犯罪前科和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克华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雅文
检察官助理:邹 星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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